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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鍾志雄

上訴人
吳國珍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636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志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