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憲宗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王軍翔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為金錢給付請求之訴訟,經本院依其上訴聲明金額新臺幣(下同)25,377,696元範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函命上訴人應於2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353,016元,是項函文已於113年6月21日送達,然上訴人已有補正之機會,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