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廣億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娟
- 訴訟代理人
- 徐旻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於民國110年9月間遺失,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
催字第1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3月16日公告
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
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
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廣億興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7月13日 910,000元 LU0000000 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