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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沈培錚

聲請人
郭劉志榮即巨鼎土木包工業

住花蓮縣○○鄉○○○○街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李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民     國)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巨鼎土木包工業即郭劉志榮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田蒲分社 111年4月30日 67,130元 0000000 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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