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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楊碧惠
  • 法定代理人
    張馨蔓

  • 原告
    好馬力汽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好馬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琬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特鑫鑽石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4月30日 18,800元 LB0000000 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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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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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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