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30號
- 聲請人
- 陳東進
- 相對人
-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憲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合建契約影本、公證書、中租迪和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與清償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及本票影本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且由被告公司之責任財產有限,且已有無法履行債務而遭拍賣抵押物之情事以觀,若任由其處分名下資產,債權人訴訟勝訴後亦無可執行之標的,可認聲請人就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已經釋明,惟就聲請人是否必然勝訴,仍有釋明不足,聲請人並陳明願供擔保,本院乃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依上述法條規定准許本件陳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三、請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份(送本院民事執行處、提存所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