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孫佩蘭、黃政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佩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政榮 李文潭 徐振福 秦玉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玉德、李文潭、黃政榮、徐振福等4人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500元(計算式:133,117+239,073+159,581+128,729=660,500),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