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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8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范坤棠

聲請人
陳敏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元本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本紅公司)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提出清算申報書收據聯、107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5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損益表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均至107年12月31日止)、監察人審查報告書、108年1月4日股東會議事錄等件,聲報准予備查。

二、按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依法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而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89年度台抗字第388號裁定意旨)。又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始能將相關結算表冊送請股東會承認,並於股東會承認後向法院為聲報。是法院依清算人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作形式審查,倘已可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完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元本紅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並本院於107年11月1日以107年度司字第9號准予備查,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於107年11月28日、108年2月15日檢送登記債權明細表及更正,函請該公司依法清償營業稅,後於108年3月11日函知繳清(107司9卷37、42、43頁)。又聲請人於111年1月21日提出書狀主張因會計離職等致其未能於期限內造具會計表冊送請股東承認,據此請求延展清算期間,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2號裁定駁回等情。上開事實,有前述呈報清算人、延展清算期間案卷可稽。

四、本件聲請人聲報元本紅公司於「107年12月31日」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會承認云云。惟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於「108年2月15日」檢送登記債權明細表(尚滯欠營業稅374,283元),且聲請人於「111年1月21日」請求延展清算期間,堪認公司於「107年12月31日」尚未實質全部辦理完竣清算完結,「108年1月4日」股東會所為之承認即有可議;另該股東會議事錄決議固記載「經全體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但無股東「保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嘉隆國際精品有限公司」出席簽到之相關事證,亦無從認業經股東會承認。據此,本院依前述資料為形式審查,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且不符清算完結之要件。

五、從而,本件聲報不得准予備查,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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