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林政豐
債務人
張智嘉即德福汽修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9,431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5日起至111年2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345計算,自11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69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