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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范坤棠

  • 當事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彥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2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忠 代 理 人 李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禾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 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易言之,獨資經營之商號,於民事實體法上並無獨立人格,尚不得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於民事程序法上亦欠缺當事人能力,自不能以之為支付命令之債務人。 二、本件債權人係以禾峰企業社為債務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依首揭規定,獨資經營之商號尚不得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又本院於111年5月3日函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更正債務人名稱,上開函亦已送達於債權人,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周彥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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