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弗利思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許良源、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子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320號 債 權 人 弗利思特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良源 債 務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841,69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