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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8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雅敏

債權人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游淑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文祥即昇益好中古家電資訊企業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命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1年9月2日已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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