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張鳳玲、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林芳祺、林仕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號 債 權 人 張鳳玲 債 務 人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祺 債 務 人 林仕杰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850,000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4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500,000元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林仕杰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250,000元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林仕杰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800,000元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林仕杰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 1,300,000元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林仕杰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收利息 005 新臺幣 1,000,000元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林仕杰 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