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蔡承偉、張家菁即晶明通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3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蔡承偉 債 務 人 張家菁即晶明通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9,98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5389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9,988元 張家菁即晶明通訊 自民國111年2月24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0日止 按年息1.78%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3月21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 按年息2.0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1日止 按年息2.18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18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9,988元 張家菁即晶明通訊 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19日止 按年息0.206%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1日止 按年息0.218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3日止 按年息0.318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637%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