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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蘇毓麟
債務人
林庭妤即奇藝精品店

林立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796元 林庭妤即奇藝精品店、林立瑋 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1.79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2%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750,116元 林庭妤即奇藝精品店、林立瑋 自民國111年7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1.79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2%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796元 林庭妤即奇藝精品店、林立瑋 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 至民國112年4月23日止 按年息0.179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84%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 750,116元 林庭妤即奇藝精品店、林立瑋 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0.179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2年2月23日止 按年息0.192%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84%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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