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蘇毓麟、林庭妤即奇藝精品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蘇毓麟 債 務 人 林庭妤即奇藝精品店 林立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560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796元 林庭妤即奇藝精品店、林立瑋 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1.79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2%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750,116元 林庭妤即奇藝精品店、林立瑋 自民國111年7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1.79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92%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796元 林庭妤即奇藝精品店、林立瑋 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 至民國112年4月23日止 按年息0.179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84%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 750,116元 林庭妤即奇藝精品店、林立瑋 自民國111年8月24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0.179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2年2月23日止 按年息0.192%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84%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