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鄭成民、劉珮君即博君早午餐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6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鄭成民 債 務 人 劉珮君即博君早午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2,898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898元 劉珮君即博君早午餐 自民國111年5月3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16日止 按年息1.86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86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898元 劉珮君即博君早午餐 自民國111年6月4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16日止 按年息0.186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3日止 按年息0.2865%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573%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