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歐瓊嬬
- 債務人
- 林睿景即林鉅翔即歐芬路克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5,988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及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4日起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