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歐瓊嬬、林睿景即林鉅翔即歐芬路克企業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05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歐瓊嬬 債 務 人 林睿景即林鉅翔即歐芬路克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5,988元,及自民 國111年6月1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 ,及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2年1月14日起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