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奇儒、張家菁即晶明通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奇儒 債 務 人 張家菁即晶明通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4,92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6593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4,929元 張家菁即晶明通訊 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按年息1%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按年息6.30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43%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4,929元 張家菁即晶明通訊 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