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傅上華、崩岩館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傅上華 債 務 人 崩岩館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林彥均 清 算 人 陳靜瑩 王進鑅 楊淳慧 郭昱伶 王駿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68,474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667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30,289元 崩岩館有限公司、林彥均、陳靜瑩、王進鑅、楊淳慧、郭昱伶、王駿榮 自民國111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58%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38,185元 崩岩館有限公司、林彥均、陳靜瑩、王進鑅、楊淳慧、郭昱伶、王駿榮 自民國111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64%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30,289元 崩岩館有限公司、林彥均、陳靜瑩、王進鑅、楊淳慧、郭昱伶、王駿榮 自民國111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38,185元 崩岩館有限公司、林彥均、陳靜瑩、王進鑅、楊淳慧、郭昱伶、王駿榮 自民國111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