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潘宗延即嘉鋒企業社汽車保養廠即嘉佑汽車保養廠、銓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謝長榮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890號 債 權 人 潘宗延即嘉鋒企業社汽車保養廠即嘉佑汽車保養廠 債 務 人 銓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61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