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康詠勝即翔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3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 國) 票 面 金 額 (新 臺 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喬權建設有限公司 花蓮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慶豐分社 111年2月20日 525,000元 R0000000 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