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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聲請人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首全
代理人
王富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民  國  ) 票 面 金 額  ( 新 臺 幣 )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8月15日 2,573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002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28日 1,680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003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15日 22,500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004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15日 29,295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005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8月15日 5,597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006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15日 39,412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007 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陳首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 111年7月15日 33,804元 SV0000000 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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