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傑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陳傑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花蓮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02 花蓮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03 花蓮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04 花蓮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