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張閔傑、陳寶玉、吳益銘即銘成工業社(獨資商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相 對 人 陳寶玉 關 係 人 吳益銘即銘成工業社(獨資商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寶玉於民國①108年12月20日②1 10年3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吳益銘與其獨資經 營之銘成工業社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①138年12月17日②140年3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 、遲延利息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吳益銘與其獨資經營之銘成工業社於110年3月26日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6,455,000元,利息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0年4月30日,付款地載「臺中市○○路0段000號24樓」,詎到期後經提示後尚有4,535, 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銘成工業社最新商業登記抄本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1年2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 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 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壽豐鄉 壽豐段 1518地號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6.77 全部 陳寶玉 (全部) 002 花蓮縣 壽豐鄉 壽豐段 1519地號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65.57 全部 陳寶玉 (全部)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215建號 花蓮縣○○鄉○○街00巷0號 壽豐段 1518、1519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39.46 二層45.69 三層45.69 屋頂突出物9.61 140.45 陽台 14.99 平方公尺 全部 陳寶玉 (全部)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