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相對人
-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芸
- 關係人
-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關係人即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50,0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4月7日,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即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4月26日簽借款契約一紙,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00元,並邀同相對人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詎未料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擔保物提供第三人貸款承認書影本一件、保證書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一般週轉金借款契約影本一件、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五件、催告函影本三件、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影本一件、相對人及關係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各一件、戶籍謄本正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1年2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5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小段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2,572.87 全部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小段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2,566.53 全部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003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小段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2,618.42 全部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004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小段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2,622.25 全部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005 花蓮縣 吉安鄉 光華段 二小段 0000-0000 工業區 丁種建築用地 2,622.25 全部 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