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簡調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冠宇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駱冠宇、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林王賢、卡爾博斯有限公司、曾庭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調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冠宇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冠宇 代 理 人 顧維政律師 相 對 人 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賢 相 對 人 卡爾博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庭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民國111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續行調解期日,但聲 請人於111年9月13日具狀表示,兩造無續行調解需要,請求進行訴訟程序。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再次定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 續行審理。原定調解期日併此通知取消。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