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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3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聲請人
陳靜宜
相對人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白憲宗
相對人
王軍翔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0,3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本院111年度建字第19號履行契約等事件,經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全部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經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之訴訟費用額,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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