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宏名即緯駿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依其上訴金額以書面限令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書面已於111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