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于芸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宏名即緯駿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依其上訴金額以書面限令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書面已於111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