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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沈培錚

上 訴 人即

被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宏名即緯駿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依其上訴金額以書面限令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書面已於111年10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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