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逗點新創志業股份有限公司、邱美齡、優享營地股份有限公司、王公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逗點新創志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齡 被 告 優享營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公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 司促字第40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22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