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蘇純興、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張譽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東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純興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 告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9,6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2,088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11,088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