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5號
- 原告
- 尚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文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花蓮區漁會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4,0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7,129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查報被告目前法定代理人,及提出起訴狀所載之證據,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