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昭仁、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武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陳昭仁 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上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羽誠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5,620,019元及其遲延利息,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上開金額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5,544元。茲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