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2號
- 原告
- 立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姿詠
- 被告
- 張琬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