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立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王姿詠、張琬玲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立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詠 被 告 張琬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