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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雅敏

原告
立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詠
被告
張琬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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