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號
- 原告
- 賴發雲
- 被告
- 首美電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如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065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裁定移至本院管轄。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0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572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