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家慈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張家慈 張家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采薇律師 被 告 永泰金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被 告 全捷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林莉珍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被 告 張宜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依被告之聲請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 事 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