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奕捷建設有限公司、白憲宗、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趙毓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8,799,034元(計算式:5,194,322元+1,547,000元+1,547,000元+510,712 元=8,799,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