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憲宗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憲宗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趙毓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8,799,034元(計算式:5,194,322元+1,547,000元+1,547,000元+510,712元=8,799,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