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雅敏

上 訴 人即

被告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趙毓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8,799,034元(計算式:5,194,322元+1,547,000元+1,547,000元+510,712元=8,799,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