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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李立青
  • 法定代理人
    杜微、王玫瑰、陳伯燿

  • 原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游慶昌即譽建土木包工業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 被 告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玫瑰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游慶昌即譽建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廖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整 ,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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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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