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杜微、花蓮縣秀林鄉公所、王玫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映亘律師 被 告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玫瑰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被 告 游慶昌即譽建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林其鴻律師 參 加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廖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整 ,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