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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16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雅敏楊碧惠蔡培元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忠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選無效事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選字第16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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