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蔣敏琇、何育任、潘宜芬即老師傅舒筋活絡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蔣敏琇 原 告 何育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潘宜芬即老師傅舒筋活絡館 住花蓮縣○○市○○里○○○路00號(指 定送達址)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茲因案件繁雜之故,延展宣判期日至112年1月13日下午3時3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