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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碧惠

原告
蔣敏琇
原告
何育任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潘宜芬即老師傅舒筋活絡館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住花蓮縣○○市○○里○○○路00號(指 定送達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茲因案件繁雜之故,延展宣判期日至112年1月13日下午3時30分,特此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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