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林恒祺、邱韻如、李立青
- 法定代理人杜微、黃平和、黃文利、王美娜、陳玉璋、吳昕紘
- 原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潘堂益
- 被告李義祥即義祥工業社、吳沛育、華文好、東新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進福、張齊富財、中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國振、李健贏、陳達政、張清秀、陳春瑋、謝文崇、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賴淳良律師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複 代理人 胡孟郁律師 參 加 人 潘堂益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彭鈞律師 被 告 李義祥即義祥工業社 吳沛育 華文好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平和 黃文利 上 3 人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敏律師 被 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 訴訟代理人 周聖皓律師 黃豐玢律師 被 告 李進福 張齊富財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律師 被 告 中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璋 被 告 郭國振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楊克成律師 洪于庭律師 被 告 李健贏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陳達政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張清秀 陳春瑋 謝文崇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就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413,140,001元核定第一審裁判費3,303,255元,業據原告繳納。嗣原告於112年3月24日以民事追加原告暨變更聲明狀追加及擴張請求金額至999,138,471元(見卷五第161-210頁 、卷十三第5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15,378元,扣除前揭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303,255元,尚應補繳4,512,1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3年6月17日前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邱韻如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政良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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