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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恒祺

原告
林賜玉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被告
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徐光宏
被告
李秉佳
被告
巫昇峰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包建萍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汝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告
沈其晃
訴訟代理人
簡雯珺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告
邱劭旗
被告
劉靜怡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告
尤國寶
訴訟代理人
尤敬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參照)。又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將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被告徐光宏為董事,並於同日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被告徐光宏擔任董事長,並為變更登記。然原告否認被告徐光宏為宏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以上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其決議方法、內容等違反法令及章程為由,主張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訴請確認上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嗣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確認宏將公司於111年12月21日董事會所為被告徐光宏當選董事長之決議無效,有原告陳報上開士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徐光宏是否為宏將公司之董事長,得否代理宏將公司為本件訴訟行為存有爭議。且本件訴訟涉及被告宏將公司與其他被告間法律行為之效果,而關於宏將公司是否經合法代理乃本件裁判先決要件,為避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於原告與宏將公司等人間上開士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號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訴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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