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沈培錚

上 訴 人即

被告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宗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王軍翔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為金錢給付請求之訴訟,經本院依其上訴聲明金額新臺幣(下同)25,377,696元範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函命上訴人應於2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353,016元,是項函文已於113年6月21日送達,然上訴人已有補正之機會,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