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秀娟、趙瑞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秀娟 代 理 人 趙瑞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於民國110年9至12月間遺失,業經本院以110年 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12月20 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 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 支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民 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1 黃秀娟即健安藥局 花蓮市農會 杏輝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2月31日 13,085元 FA0000000 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