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廣億興業有限公司、陳秀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廣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訴訟代理人 徐旻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於民國110年9月間遺失,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 催字第10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3月16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 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政良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廣億興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7月13日 910,000元 LU0000000 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