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傑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傑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花蓮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悅來飯店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係聲請人所有,惟聲請人遍尋不著,業已向遠雄悅來飯店公司申請掛失,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而於111年4月6 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7月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 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股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花蓮海洋公園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2 92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3 92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4 92ND-0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