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郭劉志榮即巨鼎土木包工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郭劉志榮即巨鼎土木包工業 住花蓮縣○○鄉○○○○街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李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慧中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民 國)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巨鼎土木包工業即郭劉志榮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田蒲分社 111年4月30日 67,130元 0000000 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