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 聲請人
- 郭劉志榮即巨鼎土木包工業
住花蓮縣○○鄉○○○○街000巷0號 送達代收人 李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民 國)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巨鼎土木包工業即郭劉志榮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田蒲分社 111年4月30日 67,130元 0000000 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