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康詠勝即翔順工程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康詠勝即翔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喬權建設有限公司 花蓮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慶豐分社 111年2月20日 525,000元 R0000000 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