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 聲請人
- 康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蘭妹
- 訴訟代理人
- 邱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康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民國111年4月30日 新臺幣308,467元 FD0000000 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