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康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劉蘭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康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蘭妹 訴訟代理人 邱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謝佩真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康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民國111年4月30日 新臺幣308,467元 FD0000000 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