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好馬力汽車有限公司、張馨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好馬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琬婷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特鑫鑽石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4月30日 18,800元 LB0000000 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