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 聲請人
- 好馬力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馨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特鑫鑽石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4月30日 18,800元 LB0000000 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