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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楊碧惠

聲請人
好馬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 官 楊碧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特鑫鑽石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4月30日 18,800元 LB0000000 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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