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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聲請人
徐旭東
代理人
陳綺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12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1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126~ 84-ND-000129 普通股 4 4,000  002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普通股 1 1,260  003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11 普通股 1 200  004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3-NX-000011 普通股 1 1,000  005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011 普通股 1 500  006 亞洲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21 普通股 1 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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